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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先秦】佚名

讼[1],有孚,窒惕,中吉[2],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注释:

[1]讼:卦名。《讼》卦由坎下乾上组成。讼,诉讼,在法庭上打官司,争辩是非曲直。[2]有孚,窒惕,中吉:孚,诚信、真实。有孚,是说掌握确凿可信的理据而无欺诈不实之词。窒惕,在是非曲直窒而不通未获明判的情况下要戒慎警惕。中吉,不提出过分的要求而守持中道。如果遵循了这几条准则,叫作“刚来而得中”,可以使诉讼获得有利的结果。

原边注:

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和谐有序,争讼不兴。因此,尽管在现实的社会中由于各种各样的矛盾,争讼之事时有发生,难以避免,但必须正本清源,平息争讼,尽可能地做到无讼,如果助长争讼之风,就会激化矛盾,把社会引向灾难的深渊。所以总体来看,这种诉讼的行为,“‘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点评:

从卦的组合看,乾上为刚,坎下为险,内险阻而外刚强、刚险相接,这就发生诉讼。这种行为是在原告、被告和裁判三方共同的参与下完成的,而原告首先提出诉讼,是诉讼的主体,所以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原告所起的作用至为关键。为了使诉讼得以顺利完成,原告应该遵循“讼,有孚,窒惕,中吉”这样几条行为准则。“有孚”是根本,是决定诉讼行为是否正当合理的前提,如果理据不足,毫无诚信,编造欺诈不实之词执意与人争讼,这就是心存险恶,无理取闹了。有了诚信,但是是非曲直有待裁判的明察鉴别,所以还要保持一种“窒惕”的心态,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提供理据,反复申辩,不可意气用事,出言不逊,恶语伤人。至于诉讼的结局要适可而止,因为“中吉”是化解纠纷的最佳选择,只有“中”才能得“吉”,如果不懂得“中吉”的道理,一意孤行,要把诉讼进行到底,这就会由“吉”而“凶”,促使事物向反面转化。所以说,“‘终凶’,讼不可成也”。

在诉讼行为中,裁判是决定是非曲直的最高权威,应该具有“中正”的美德,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不可徇私枉法,曲意偏袒,只有这样,才能使诉讼的双方,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口服心服,言归于好,重新回到正常的秩序轨道来营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1]。

注释:

[1]作事谋始:在开始办事之先就进行周密谋划,制定必要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如果是合作,要有明确的协议或合同,使双方责权分明,以防止日后产生纠葛诉讼之事。

点评:

《讼》卦由乾上坎下组成,乾的卦象为天,坎的卦象为水。天往上行,水往下流,二者的方向目标完全相反,背道而驰,难以沟通整合,协调发展,从而产生矛盾对抗,这就是《讼》卦的象征。如果说自然界“天与水违行”的矛盾对抗由客观外在的因素所决定,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非人力所能干预,那么就人类社会而言,各种各样矛盾对抗的现象都是由人为的错误所造成,不能推卸责任诿之于客观。应该从主观上的谋划不周、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等方面找原因,站在总体战略的高度全盘考虑,预先防范。所以君子观此卦象,领悟到了“做事谋始”的道理。

初六,不永所事[1],小有言[2],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注释:

[1]不永所事:不把诉讼进行到底。[2]小有言:小有言语上的纠纷。

点评:

初六以柔弱之质而居阳位,在《讼》卦之始首先提出诉讼,但“不永所事”,没有把诉讼进行到底,虽小有言语上的纠纷,终于辩明了是非,获得吉利。按照一般的情况,初六与九四本来结成阴阳相应的关系,不会发生矛盾对抗,但在《讼》卦总体形势的制约下,却是彼此误解,相互争讼。从爻位结构看,初六与九四相应,中间受到九二的阻隔,九四与初六相应,又怀疑初六意图与九二亲比而不来亲附自己。实际上,九二正忙于与九五争讼,既不会阻隔九四,也不会亲比初六,九四与初六双方的误解完全是多余的。但是初六仍然心怀不平,根据这种误解首先对九四提出了诉讼。由于这种误解并非根本利益的冲突,只要进行沟通,辩明是非,是有可能相互谅解,言归于好的,所以初六有见于此,“不永所事”,主动撤回诉讼,终获吉利。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1],其邑人三百户无眚[2]。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3]。

注释:

[1]不克讼,归而逋(bu):争讼没有胜诉,就回家逃避。克,胜。逋,逃避。[2]其邑人三百户,无眚(shěng):他的三百户的小城邑,因此没有灾难。邑,指其封邑。眚,灾难。[3]自下讼上,患至掇(duo)也:在下位的人与身居上位的人争讼,那是自取祸患。掇,拾取,比喻自取灾患。

原边注:

孔颖达《周易正义》:“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

点评:

九二提出诉讼,但“不克讼”,没有胜诉,回家逃避,其封邑三百户人家也免遭讼事连坐之灾。九二与九五的爻位皆为刚中,分别居于下、上卦体的中位,按照一般的情况,本可结成同德相应的关系,但在《讼》卦的总体形势下,却是两刚相遇,发生争讼。九二诉讼的对象是九五,九五居于上位,九二无法胜诉,如果不回家逃避,将是“自下讼上,患至掇也”,自取灾患。就双方力量的对比而言,九五是至尊的君位,掌握了最高的权力,九二与之相争,“自下讼上”,绝难取胜。就道义的权威而言,九五中而且正,体现了最高的价值,是《讼》卦各方唯一的裁判,九二虽然“有孚”,与之相比只能算是小道理,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所以也不能胜诉。九二毕竟内在具有刚中之德,因而保持了一种“窒惕,中吉”的心态,能够对自己的争讼行为进行合理的克制,进行全面的反思和理性的衡量,采取回家逃避的做法,从而避免了家族城邑之祸,这种选择是明智的。

六三,食旧德[1],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注释:

[1]食旧德:享用旧有的俸禄。

点评:

六三以柔弱之质而居阳位,与初六相同,但是处境却比初六危险,因为其爻位在下卦坎险之上,又介于九二与九四两刚之间,进退失据,动辄得咎。为了保全自己,六三没有主动提出诉讼,而是采取息讼以获吉的做法。这些做法第一是“食旧德”,即安于享受旧有的职位俸禄,保全既得的利益,不做过分的贪求。第二是“或从王事,无成”,即跟从君王办事,有功也不自居,避免引起猜忌。第三是“从上吉也”,即对上九之阳刚保持顺从的态度,尽管上九以刚健之质而居穷极之地,恃强凌弱,挑起争端,也不改变这种以下顺上、以阴从阳的态度。所以总体来看,六三之获“终吉”,是理所当然的。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1],渝[2],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注释:

[1]复即命:回归于正理。复,回复。即,就。命,正理。[2]渝:改变初衷。

原边注:

诉讼的行为主要是根据共同认可的道义实理争辩是非曲直,胜负决定于是否有理,而不是决定于是否有力,如果理据不足,也就不可能胜诉。

点评:

九四和九二在诉讼行为中都是“不克讼”,没有胜诉,但是九二之所以“不克讼”,原因在于“自下讼上”,而九四之所以“不克讼”,原因恰恰相反,在于自上讼下,具体情况并不相同。从爻位结构看,九二诉讼的对象是九五,九四诉讼的对象是初六。初六位卑力弱,质地阴柔,九四以阳刚之体,凭借着接近君位的权势,竟然向初六提出诉讼,这就是以上讼下,挟贵而讼,以强讼弱,挟力而讼,就力量的对比而言,九四击败初六,取得胜诉,是轻而易举、势所必然的,为什么反而“不克讼”呢?这就不是一个力量对比的问题,而是一个诉讼的理据是否合理正当的问题。实际上,九四与初六本来应该结成阴阳相应的关系,而不应该形成矛盾对抗,因而无论是初六向九四提出诉讼,还是九四向初六提出诉讼,诉讼的双方都缺乏合理正当的理据,而完全是出于不必要的误解。就初六来说,虽然出于误解对九四提出诉讼,但是通过一番理性的全面的衡量,消除了误解,回归于正理,“不永所事”,主动撤回诉讼,这就是化敌为友,与九四达成了谅解。九四也是同样根据道义实理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复即命”就是回头复归正理,“渝”就是改变向初六提出诉讼的初衷,既然初六并非有意与自己为敌,而自己对初六不满是出于不必要的误解,那么在彼此沟通相互谅解的基础上重建言归于好的阴阳相应的关系,那就是安贞不失而获吉了。

九五,讼,元吉[1]。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注释:

[1]讼,元吉:治理诉讼,大吉。

原边注:

人际关系中的各种行为都可以用“中正”的标准来衡量,并且明确地区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或者不中不正,或者中而不正,或者正而不中,或者既中且正。《周易》认为,只有既中且正才是尽善尽美的,阴阳双方都应该使自己的行为趋向于这个标准,特别是居于权力结构顶端的君主更应该如此,因为权力结构的正当合理并不决定于权力的本身,而是决定于权力的运作是否符合这种制度化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

点评:

在《讼》卦中,九五是诉讼各方唯一的裁判者,这是因为九五位居至尊的君位,具有最高的政治权威,同时又体现了中正的美德,具有最高的道义权威。值得注意的是,《小象》解释九五之所以说“元吉”,不是着眼于其政治权威,而是着眼于其道义权威,认为是“‘讼,元吉’,以中正也”。在《周易》以阴阳协调、刚柔并济为核心内容的哲学思想中,“中正”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化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从这个角度看,九五虽然具有政治权威和道义权威双重身份,但在履行公正职能以平息各方争端的过程中,主要不是凭借其手中所掌握的政治权力,而是凭借其赢得众人心服口服的中正的美德。

上九,或锡之鞶带[1],终朝三褫之[2]。

《象》曰:以讼受服[3],亦不足敬也。

注释:

[1]或锡之鞶(pán)带:或因争讼获胜而获得了赏赐的鞶带。锡,赏赐。鞶带,古人佩玉的腰带,以革制成,大夫以上始得系之。象征金钱权力。[2]终朝三褫(chi)之:一天之内就被多次剥夺。褫,剥夺。[3]以讼受服:以争讼而得到的官服。

点评:

上九刚而好讼,诉讼的对象是居于下位的六三,六三抱着息讼宁人的目的,采取以下顺上、以阴从阳的做法,并不打算与上九争讼。在这种情况下,上九本来应该像九四那样,回头复归正理,改变初衷,与六三结成阴阳相应的关系,但是上九刚愎自用,一意孤行,既无“窒惕”的心态,也不懂“中吉”的道理,强讼不止,这就不是平息冲突,而是激化矛盾了。上九之强讼暂时获胜了,由此而得到了鞶带的赏赐,但因缺乏正当合理的理据,引来各方的非议,其所得到的赏赐在一日之内多次被剥夺。《小象》对上九的这种强讼的行为严厉谴责说:“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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