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情葬爱(死刑案件证据要求是最严格的,只要有疑点,判死刑就是严重违法)
烟雨的辩护词:请审判长注意细节,心柔身着单衣,瑟瑟发抖,冬阳将外套盖在她的身上,心柔身着单衣不象是早有预谋,谁会愿意忍受寒冷?而孟玉林和冬阳都穿了很多衣服,由此可知孟玉林是早有预谋,冬阳是穿好衣服出来见心柔的,这些符合两人的供述。
冬阳的住处有孟玉林到过的痕迹,玉林将妻子拖回家中毒打,好引冬阳出来,这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请问法官,如果是你们,你们会怎么样?是见义勇为还是见死不救?只怕会被当成故意杀人成冤死鬼吧?如果你们被砍成重伤,还会坐以待毙不反抗吗?
请法官们换位思考一下,人世间有很多美好纯真的情感,请法官们做到不偏不倚,依法判决,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不要让权力的黑手操控法院。
以当时的情况,如果冬阳不出手相救,心柔只怕早没人了。玉林没有关上房门,这就是一个阴谋。房门上没有留下冬阳的指纹、痕迹,可知两人是如实供述。玉林毒打妻子,自己的手上、身上没有伤痕,由此可证当时心柔没有反抗。玉林砍向冬阳,扫把上没有刀砍过的痕迹,冬阳手被砍断的伤情鉴定可以证明冬阳是用手抵挡,而不是用扫把抵挡,由此可证他当时手中没有扫把。
同理,玉林毒打心柔时,心柔如果手中有扫把的话,就会本能地用扫把抵挡,玉林的手上、身上就不可能没有伤痕。
一般人家卧室不会放菜刀,两名被告人供述玉林到厨房拿菜刀符合常理,厨房并没有血迹,卧室到厨房的通道也都没有血迹,由此可证玉林在拿菜刀前没有受重伤。
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是玉林先毒打妻子,而后拿菜刀行凶杀人,两名被告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心柔供述她看到玉林用菜刀砍冬阳,情急之下用扫帚把玉林打死了。按常理第一下应当是用尽全力,力度最重。但玉林的尸检报告显示第一下是在他的左侧太阳穴上,力度最轻。而在正面额头上共有五十二道伤痕,力度更重。由此可证,心柔是在为冬阳推卸责任,冬阳是为救她才陷进去的,这一点符合人之常情。
冬阳供述心柔并没有打下去,玉林为夺扫帚把刀丢了,冬阳抢过扫把打死玉林。一个人在应急反应时候的本能反应应当是用刀挡扫把,丢刀夺扫把有点牵强。
根据玉林左侧太阳穴上的伤情可知冬阳是出于想要保护心柔的目的为她脱罪。冬阳重伤之下以一人之力只怕难和玉林相衡,根据扫把上的指纹、痕迹可知两人是合力打死玉林的。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根据《刑法》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标准为三到十年。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孟玉林手持凶器,致残两名被告人,被告人具有无限防卫权,请检查院撤回起诉,以免被追究错案责任。
公诉人道:\"两名被告人彼此有情,走得太近,以至于流言蜚语甚嚣尘上,村民都怀疑两人通奸。做为一个男人,这是最丢人的事。因此两人也有过错。本案可以认定为混合过错,即双方都有过错。一般打斗的不论谁先动手,都是按混合过错定,各自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形成互殴局面,直接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性。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更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事后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有无限防卫权。
冬阳半夜非法入侵玉林住宅,可以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玉林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在玉林倒地后,受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两名被告人仍然没有住手,属于事后防卫。不论是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都应视为故意杀人,以各地法院判例,仅能免死而已。如果可以取得原告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不能,就要从重处罚。”
烟雨:依据过错相抵原则,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责。请问公诉人,玉林为什么会在半夜打开房门?其目的就是设陷阱逼迫冬阳现身,预谋杀人。如果检方把本案定性为互殴,那么玉林先要对付的肯定是更强的一方冬阳,他还能有时间、机会殴打心柔吗?他会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境地吗?两名被告人在身负重伤残疾的情况下,随时都有休克的可能,他们如何能够控制自己的防卫限度,保证自己不被杀害?
防卫过当的量刑不应当超过十年,有些法院是违法硬判,这是对法律的践踏,不应援引为例。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案件事实形成的合理怀疑是建立在现有证据或自然规律、一般生活法则的基础上的。
如果根据整个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即就低认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所规定的罪疑从无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控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检方如果不能排除两名被告人是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依据证据法证明负担:在具体的诉讼中,根据法庭获得的证据,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承担有不能依其诉讼请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险。
对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要求是最严格的,只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只要有疑点,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可以判死缓,唯独不能判死刑,判死刑就是严重违法。
只要被告人还活着,就有翻案的希望,一旦被执行死刑,死者不可复生,无法再改变结局了。公诉人必须做到对疑点依法理解释,依法理驳倒辩护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违法硬判,天下之人谁能心服?是冤案终究有平反的一天,制造冤案的人必将被追责,迟来的正义我们一定能等得到。
公诉人道:\"假想防卫、防卫挑拨都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着严格的界定。请问辩护人,你如何能够证明两名被告人不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的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
烟雨:两名被告人供述:\"没有人证是没有人相信我们是正当防卫的,杀人是要判死刑的,我们还能活多久?”两人根本就没有辩解,一直承认自己是故意杀人,如何说他们是防卫挑拨?
公诉人道:\"防卫过当可以参照《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即符合规定情节量刑标准为三到十年刑。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不适用十年以下刑。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出于奸淫、图财等卑劣动机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量刑标准为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夫妻、近亲属等有履行救助义务而不作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一方自杀、溺水等情况,另一方不作为,见死不救,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处三到十年刑。夫妻间见死不救都要判刑,怎么能以正当防卫为名免除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责?
烟雨: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孟玉林作案手段极为残忍,打死胎儿,砍断冬阳左手,不知道公检方为何会视而不见?男子汉大丈夫就应当有担当,不惧上、不欺下,保护自己的妻儿不受人欺。有本事去欺负比自己强的人,欺负一个弱女子算什么本事?这样恃强凌弱的人就该杀,死不足惜。
孟玉树怒道:\"李忠宸,总有一天,你要为你说的每一句话付出代价,当心点,别被车撞了。”审判长道:\"请辩护人注意言辞,请原告人注意言辞。”
烟雨:轻微伤只涉及民事赔偿,无刑责。轻伤二级,六个月基准刑。轻伤一级,一年六个月刑。当年派出所为何不立案?为何不对叶心柔进行法医鉴定?也许不只是轻伤,伤情是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的。轻伤已经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立案,请法庭追责。重伤二级未致残,三年刑。残疾十级,四年刑。残疾九级,五年刑。恶意打死胎儿的案件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量刑标准在十年以上。故意伤害五级残疾,十二年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加刑十个月。每增加致残一人,加刑一年。持刀从重基准刑的10℅以下,被害人为孕妇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如果将孟玉林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为十五年。但他当时砍冬阳时是有杀人故意的,因冬阳用手抵挡、心柔相救才逃一死。孟玉林应当是故意杀人,量刑标准为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