讳辩
作者:【唐】韩愈
愈与李贺书,劝贺举进士。贺举进士有名,与贺争名者毁之,曰:“贺父名晋肃,贺不举进士为是,劝之举者为非。”听者不察也,和而唱之,同然一辞。皇甫湜曰[1]:“若不明白,子与贺且得罪。”愈曰:“然。”
律曰[2]:二名不偏讳。释之者曰[3]:谓若言征不称在,言在不称征是也。律曰:不讳嫌名。释之者曰:谓若禹与雨、丘与{蓲}之类是也。今贺父名晋肃,贺举进士,为犯二名律乎,为犯嫌名律乎?父名晋肃,子不得举进士,若父名仁,子不得为人乎?
夫讳始于何时,作法制以教天下者,非周公、孔子欤?周公作诗不讳[4],孔子不偏讳二名[5],《春秋》不讥不讳嫌名[6]。康王钊之孙实为昭王[7]。曾参之父名晳,曾子不讳昔[8]。周之时有骐期[9],汉之时有杜度[10],此其子宜如何讳?将讳其嫌,遂讳其姓乎?将不讳其嫌者乎?汉讳武帝名彻为通,不闻又讳车辙之辙为某字也。讳吕后名雉为野鸡,不闻又讳治天下之治为某字也。今上章及诏不闻讳浒、势、秉、饥也[11]。唯宦官宫妾乃不敢言谕及机[12],以为触犯。
士君子言语行事,宜何所法守也?今考之于经,质之于律,稽之以国家之典,贺举进士为可邪,为不可邪?
凡事父母,得如曾参,可以无讥矣;作人得如周公、孔子,亦可以止矣。今世之士,不务行曾参、周公、孔子之行,而讳亲之名则务胜于曾参、周公、孔子,亦见其惑也!夫周公、孔子、曾参卒不可胜,胜周公、孔子、曾参,乃比于宦者宫妾,则是宦者宫妾之孝于其亲,贤于周公、孔子、曾参者耶?
注释:
[1]皇甫湜:字持正,睦州新安(今浙江淳安)人。曾从韩愈学古文。[2]律:指《唐律》。[3]释之者:指《疏议》,是对《唐律》条文所作的解释。所说“二名不偏讳”和“不讳嫌名”,都出自《礼记·曲礼》。所说的“谓若”,都是汉郑玄为《檀弓》作注所举例。而在《唐律》则见于《职制律》中。[4]周公作诗不讳:《诗·周颂》中《噫嘻》篇有“克昌厥后”句,《雍》篇有“骏发尔私”句,昌是周文王名,发是周武王名。[5]孔子不偏讳二名:《论语·八佾》篇载孔子说过“宋不足征也”,《卫灵公》篇载孔子说过“某在斯”。孔母名征在,孔子不偏讳二名。[6]“《春秋》”句:旧注举《春秋》载卫桓公名完之例。桓公是谥号。[7]康王:西周第三位君主。据《史记·周本纪》,昭王是康王之子。[8]曾子不讳昔:《论语·泰伯》载曾子说:“昔者我友。”又说:“褐裘而吊。”昔、裼,与曾子父名晳同音。[9]骐期:春秋时楚国人。[10]杜度:东汉章帝时齐相。[11]浒、势、秉、饥:唐太祖(李渊祖父)名李虎,“虎”与“浒”同音;唐太宗李世民,“世”与“势”同音;唐世祖(李渊父)李昞,“昞”与“秉”同音;唐玄宗李隆基,“基”与“饥”同音。[12]谕及机:唐代宗李豫,“豫”与“谕”同音。机,同上条“饥”。
赏析:
读《讳辩》这篇文章,最好先了解一点背景材料。
李贺,现在大家都知道,是唐朝一位有名的天才诗人。但在唐朝最先赏识并为之扬名的,正是韩愈。《新唐书·文艺传》说,李贺“七岁能辞章,韩愈、皇甫湜始闻未信,过其家,使贺赋诗,援笔辄就,如素构,自目曰《高轩过》。二人大惊,自是有名”。所以韩愈鼓励李贺举进士是有来由的。皇甫湜也是赞成李贺举进士的。此其一。
其二,唐朝律法确有规定,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者禁止居官。据《唐律疏议·职制三十一》称:“府号者,假若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官称者,或父名‘军’,不得作将军;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类。皆须自言,不得辄受。”犯讳的处徒刑一年。所以《讳辩》所说李贺举进士的反对者,以“贺父名晋肃,贺不举进士为是,劝之举者为非”作为理由,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是否合理,则是另一回事。但是,唐朝律法确又有“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的规定,也见于《唐律疏议·职制二十五》。《讳辩》中所引的“释之者曰”,就是《唐律疏议》的一段释文,《唐律》和《疏议》举的例子,也就是《礼记·曲礼》的文字。所以韩愈的辩驳,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他故意不理会“府号官称”的避讳条例,这条规定对他的论点显然不利。当然也可辩解说进士名称不在府号官称之内。
其三,反对李贺举进士的是些什么人,“和而唱之,同然一辞”,说明反对者不少。据唐末康{軿}的《剧谈录》说,乃是因为李贺得罪了“明经登第”的元稹,元稹做了礼部官,借此进行报复。《讳辩》就是为反驳元稹而写。但后人考证,元稹为礼部在长庆初,李贺前卒已久,不可能与之争名。但不管这次事件是否与元稹有关,反对者的声势是相当大的。韩愈被迫反击。不然的话,如皇甫湜所说,“若不明白,子与贺且得罪”。这罪名,大概就是前引府号官称犯祖、父名的律条。
其四,这篇《讳辩》当时反应如何,看来有同意的,但是也有大摇其头,不以为然的。后者的意见,可以《旧唐书·韩愈传》的评论为代表:“李贺父名晋,不应进士,而愈为贺作《讳辩》,令举进士。……此文章之甚纰缪者。”纰缪,这里不妨解作是荒唐,《旧唐书》作者认为这篇文章写得很荒唐。清人曾国藩则从另一角度批评:“此种文为世所好,然太快利,非韩公上乘文字。”所以近代有的选本不选这篇文章。
通过以上材料,我们可知《讳辩》这篇文章,自面世后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是我们今天肯定这篇文章,则因为它表现了韩愈勇敢的战斗精神,为他所认为的真理而顽强地争辩。
争辩之一,李贺举进士是不是犯了二名律或嫌名律?反对者说是,李贺父亲名晋肃,晋与进同音,所以李贺不能应进士试。韩愈说不对,并抬出律法作为论证根据。律法规定二名不偏讳,即仅用二名中的一名,可不避讳;又规定不讳嫌名,就是同音的可不避讳。而唐朝的这条律法,又是根据《礼记·曲礼》所定的礼法而制定的。所以,不论从本朝的律法,还是圣贤的经典,都可证明李贺举进士是合法的。但是,这还仅是表层的理由,固然引经据律很为充分了,实际尚有更深层的问题存在。避尊(君主)长(祖、父、母)的名讳,是封建等级制度为表达忠孝而规定的礼法,后来演变为国家的律法,强制执行,其本身是极其不合理的。尤其发展到后世,愈演愈烈,无限扩大范围,几乎到荒谬的地步。帝王君主则以此为统治人民、树立威权的一种手段,稍有不慎,便要加上“不忠不孝”的罪名。韩愈当然不敢公然指斥这种礼法制度,但他显然已意识到它的不合理性与荒谬程度。《讳辩》问道:“父名晋肃,子不得举进士,若父名仁,子不得为人乎?”这一问,问得好,问得有理,击中了那些假道学、伪君子的要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他们瞠目结舌,无言以对。除了经与律的根据外,韩愈还抬出“国家之典”(列朝遵行的典则)做他立论的根据。唐朝不避太祖李虎、太宗李世民、世祖李昞、玄宗李隆基的同音名讳,既然如此,李贺为什么不可以举进士呢?这一问也是很有力的。
争辩之二,李贺举进士合不合于圣贤之道?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准则,是圣贤的行事和教导。反对者的所谓“贺不举进士为是,劝之举者为非”,所标榜的也是圣贤之道。韩愈为此特别抬出周公、孔子、曾参的行事,作为他进行论争的依据。周公作诗不讳文王、武王的名,孔子讲话不讳母亲的名,曾参讲话不讳父亲的名,他们都是圣人贤人。韩愈进一步发问:“周之时有骐期,汉之时有杜度,此其子宜如何讳?将讳其嫌,遂讳其姓乎?将不讳其嫌者乎?”这又是一个使反对者无以回答的问题,这也揭露了避讳制度的可笑与不合理。你们这些人不是口口声声要孝于父母、效法圣贤吗?“凡事父母,得如曾参可以无讥矣;作人得如周公、孔子,亦可以止矣。今世之士,不务行曾参、周公、孔子之行,而讳亲之名则务胜于曾参、周公、孔子,亦见其惑也!”这一反驳,真是厉害极了,一语中的,剥开了反对者假道学、伪君子的真面目。至此李贺举进士之不容非议,完全合乎圣贤之道,这道理是明明白白的了。
宋代谢枋得曾评论这篇文章说:“理强气直,意高辞严。最不可及者,有道理可以折服人,全不直说破,尽是设疑,佯为两可之辞,待智者自择,此别是一样文法。”(《文章轨范》卷二)这是文论家从文章轨范角度的看法。我们可以看得更广阔一些。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这篇文章的战斗性是很强的。韩愈所面对的是一群人,而不是单一某个人;是一股顽固势力,而不是个别的流言蜚语。这群人,这股势力,因循守旧,嫉贤害能,但又貌似公正,遵纪守法。同他们作斗争,笔锋要像匕首般犀利,层层剖析,剥开他们的画皮,使其无从遁形。韩愈本人是儒家正统的卫道士,但他对于假道学、伪君子之流假借道学之名推行的不合理制度,则嫉之如仇,坚决抵制。我看近代杂文的传统,尽可上溯到韩愈。而《讳辩》,就是韩愈杂文的代表作。
其次,《讳辩》所批评的虽是唐朝当时的社会现象,但对后世的社会仍有其现实意义。《讳辩》所批评的那些可笑的、荒谬的、不合理的避讳现象,后世不仅没有消除,反而变本加厉,成为套在人民颈上的沉重枷锁。明太祖朱元璋当皇帝前做过和尚、做过盗贼,所以臣下奏章只要犯了和尚(僧)或盗贼的嫌名,以为就是骂他,立即赐死。辛亥革命以后,帝王没有了,避讳转换了形式,变成各式各样的禁忌。例如十年浩劫中,这也不能说,那也不许说,真话只能闷在肚里,或者绕着弯子说,等等,等等。这些,假如读读《讳辩》,就会恍然古人的作品为什么流传至今尚有生命力,让人读之如新,其原因或许就在这里吧。